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2574号

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84018P。

法定代表人:彭礼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祯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铜

书 记 员 张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