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506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07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南华街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8401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全,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