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财保21号
申请人: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8401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20943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临江路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40M943。
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33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分公司名下价值1323816.4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重庆三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分公司名下价值1323816.4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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