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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465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