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垦利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78号
申请人: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7968323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东二路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956RMW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路266号37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H3Q7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905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9050××××4960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