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1856号
原告: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江口村九石**。
法定代表人:林杭生,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银、薛晓琴,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市翰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陶鹏飞,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原告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翰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州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守良
书 记 员 唐冰玲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