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744号
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建材中心K区1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704565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九点2-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7LL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7月1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