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45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人:胡东平,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申请人:李华,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申请人:李舒宇,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李英梅,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申请人:廖兴华,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罗继慧,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孟景霞,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全彩君,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申请人:万建国,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申请人:汪立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申请人:王斌,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申请人:熊文献,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人:闫慧哲,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人:杨红,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易兴维,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人:岳新风,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张胜,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庆达拉86团7连五区。
申请人:张新奇,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申请人:郑玉梅,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娜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51839,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东平、李华、李舒宇、李英梅、廖兴华、罗继惠、孟景霞、全彩君、万建国、汪立建、王斌、熊文献、闫惠哲、杨红、易兴维、岳新风、张胜、张新奇、郑玉梅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430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4523.27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4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协助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在该协助单位的未付工程款1094523.27元,该款未实际到账(2022年9月30日前到账)。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