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7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27550.4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74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王璐
审判员黄双平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漆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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