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7民初5082号
原告: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冯时行路310号1幢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F02A4T。
法定代表人:陈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重庆学苑(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19号(健能绿都1号楼2层7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51839。
法定代表人:刘治勇,董事长。
原告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迪劳务公司”)与被告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龙迪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五洋通信公司的银行存款49.243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23日,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渝0237民初5082号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2021)渝0237执保147号执行裁定,并予以执行。2021年12月5日,被告五洋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13日,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渝0237民初508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五洋通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迪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洋通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迪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建设施工合同价款49.243192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9.24319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决原告应得的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为总承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2019年5月10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位于2019年-2020年度中国联通重庆通信工程施工(三、四类)集中采购项目22标段中大渡口、巫溪、巫山的项目进行施工,合同金额753万元。2020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分包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工程地点在巫山22标段的2019年-2020年度重庆联通三、四类项目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由建设单位付款,被告扣除10%作为管理费用后再支付给原告。现工程已经完工,建设单位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原、被告在2020年12月21日办理了结算,并将工程款发票足额提供给被告。由于被告的原因,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49.243192万元。
被告五洋通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分包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名称为2019-2020年度重庆联通三、四类项目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工程标段为22标段,工程地点在巫山)分包给原告,被告按原告所做项目到账金额收取10%的管理费,被告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原告按要求提供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应得的工程款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20年12月21日,原、被告办理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确认单》。《工程结算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中国联通2019-2020年度三四类项目(巫山片区);施工队(单位)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状态及工程量已完工;支付比例工程款90%;到账总金额62.492435万元;应支工程款56.243192万元;已支付工程款7万元;未支付工程款49.243192万元等。
另查明,2021年11月1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将承包的工程包给原告完成,名为分包实为转包,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分包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价款已经结算,且结算确认单载明工程款已实际到账,应当认定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9.24319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参照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利息,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
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9.2431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9.243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龙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8694万元,减半收取计0.4347万元,保全申请费0.2982万元,合计0.7329万元,由被告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进 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毛 菊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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