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3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4月05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B7G8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701;电话:131××××5111。
法定代表人:王玉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6131××××1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