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70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B7G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其多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