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07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B7G8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75号701室;电话:139××××57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6131××××1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