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07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B7G8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701室;电话:139××××577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131××××151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商村镇银行6131××××1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