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07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B7G8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701室;电话:139××××577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131××××151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商村镇银行6131××××1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