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584号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试验区夏集镇服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YN1H4D。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亚,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南县段郢乡中心学校,住所地:阜南县段郢乡段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557847460W。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付忠,该校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段郢乡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和解一个月。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4229元。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