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良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西文锦新城2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085119。
法定代表人:贾良炎。
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服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YN1H4D。
法定代表人:彭龙。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良言建材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66元(其中支付货款、利息、律师费16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39元、保全费1465元、案件执行费246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