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鑫金装饰幕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4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总对总查询3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车辆情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手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未查询到车辆和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芬 书 记 员  周夏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