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3843号
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55号附2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114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121549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760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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