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851号
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55号附2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114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协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协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幢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178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6元,减半收取4663元,由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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