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20503号
原告:重庆勤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秦家院305号1幢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NHNT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55号附2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1148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勤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达公司)诉被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勤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除渣费用61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1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负责协信敬澜山1#、10楼批量精装修工程除渣工作,除渣工作已于2020年完成。因被告直拖欠尾款,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约定剩余尾款91800元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31日以及2022年4月30日前分三笔付清,依次支付的金额为30000元、30000元和31800元。截止至今,被告仅于2022年3月8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仍尚欠原告尾款61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鑫金公司答辩称:除渣工作具体金额代理人不清楚,公司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应该是属实的。当时基于该项目是协信敬澜山进行了破产重组,合同金额本来是2000多万,被告还有6、700万元没有收到,因为破产重组了所以也不知道后期是否能够收到钱,原告也可以查得到,被告公司现在在执行案件都非常多,差被告也有3000多万,被告支付员工工资都非常困难,被告也诉讼协信很多案件,协信支付工程款都是遥遥无期,被告也差很多供应商和工人工资,整个债务至少有2000多万。针对本案项目除渣,被告当时以为能收到款所以才出具承诺书,现在整个建筑行业很不景气,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收到款,如果能收到钱被告肯定愿意支付。
原告勤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承诺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为凭。被告未举示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勤达公司与被告鑫金公司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协信敬澜山1#、10楼批量精装修工程除渣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2月14日,被告鑫金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贵司参与我司协信敬澜山1#、10楼批量精装修工程除渣工作,还余尾款91800元(大写:玖万壹仟捌佰元整)未支付。我***该尾款分三部分付清,累计支付91800元后,贵司与我司该项目的除渣费用全部结清。详细支付时间节点如下:2022年2月28日支付3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31800元。
2022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000元后,未支付其余款项。
本院认为,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关于协信敬澜山1#、10楼批量精装修工程除渣工作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出具承诺书对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双方实际已经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迟延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除渣费用6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计算基数应根据逾期时间分别计算,其中30000元利息起算时间应从逾期之日即2022年4月1日起,余款31800元应从逾期之日即2022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和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勤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除渣费用6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61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被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向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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