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427号
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沙**55号附2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114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幢25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23364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原告重庆鑫金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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