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739号
原告:***,男,200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社,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丛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3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YFJ18。
法定代表人:曹先胜。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球,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云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丛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0,000元变更为286,910.74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