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62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279841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22年8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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