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845号
原告: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235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56592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帝建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帝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帝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6,993.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将其承建的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精星航天(遵义)高新产业园(一期102#、103#厂房)建设项目屋面防水工程口头分包给原告,未签订施工合同。原告的施工班组在接受被告的口头分包任务后,组织施工队伍按时按质完成了上述项目屋面的防水施工任务,并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原告完成被告口头分包的防水工程有工程联系单和分包工程费用预结单为据。2018年10月22日,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56,993.3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雨帝建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和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故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00元,已由原告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