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940号
起诉人: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35号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5659248A。
法定代表人:李兴政,职务:总经理。
被起诉人:**,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起诉人:贵州省锦华丰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JJR0H。
法定代表人:吴启敏,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一、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二、判令二被起诉人立即返还原告履约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退还全部定金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2020年9月19日,共计11733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被起诉人将广西桂林永福县东滨路茅江小区(体育馆南侧)棚户区改造(百汇商业街)二期建设项目所有防水工程及外墙漆保温工程分包给起诉人施工,合同对材料选择、付款方式、基层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验收、施工期间的防水保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将工程履约定金共计5万元支付给起诉人,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收条一份并签字盖章,后因被起诉人原因该工程未能施工。现起诉人诉请解除《防水施工合同》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不在清镇市辖区内,故清镇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重庆雨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