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拓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嘉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987号
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拓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嘉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拓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嘉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