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10203号
申请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希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序丹,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薪。
申请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694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694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 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
人民陪审员 史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宋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