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506XX。
法定代表人:杨杰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沪淞区董家塅高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