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 因存在设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2 因普庆路(三福路—规划支路十四)道路工程、九州路(冯普路—红普路)道路工程在投标入围并领取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至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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