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以南香榭花都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269453U。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新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