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电南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正江,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北城街道三小区****iv>
法定代表人罗会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电南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云南国电南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535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国电南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5350.7元;由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国电南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990元(已退费),应交执行费658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55920.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元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5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王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