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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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3474880P。
法定代表人:吴文锦。
***、**与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29575元、违约金30664元、案件受理费3352元、执行费5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2019)浙0122执1110号案已冻结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锦的去向。另查明,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四件,涉案标的3360239元,截至2021年10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但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6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杜泽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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