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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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30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梦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3WA7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保泉路155号2003-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立辉。
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3474880P,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锦。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违约金等 322 764.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3 528.5元。
2.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放于宁波市海曙区三市大厦6楼的办公设备等动产,本院已查封,经司法处置后得款12 670元。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到16 198.5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拍卖辅助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 129.5元。
综上,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