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琼96执218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凤翔支行;账号:×××;冻结金额315000元)。之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并就该案作出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17)琼0108民初962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11日,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执行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琼0108民初96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8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前述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该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凤翔支行;账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千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凤翔支行;账号:×××)存款196655.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志新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吕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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