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5158号
原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宝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071X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付生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516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与被告付生春、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以付生春、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付清勘察费尾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江晓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