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蜀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6民初2139号
原告:湖北蜀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169号博文广场C-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1LWP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1**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X8N6U。
负责人:**。
被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501、502、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516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蜀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蜀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蜀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