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0执监2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铧*****、灰窑村,后鸡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26-1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区顺大街2号4020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辽阳执字第35号立案执行,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3)辽阳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现灯塔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灯塔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