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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威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2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冠威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社区沙湖市场北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曾少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深圳市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子林联泰大厦70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冠威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威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豪公司)、一审第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冠威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合同系由冠威达公司与***个人协商签订,***本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是由***与冠威达公司发生关系。达濠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也从未参与合同的履行。二审判决认定达濠公司是涉案合同相对人错误,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冠威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龙岗区保障性住房(宝龙工业城地块)一期工程外脚手架、满堂支架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均载明发包人(甲方)为“龙岗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项目部”、分包人(乙方)为冠威达公司,落款处均只有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签名而未盖各自公章。由于达濠公司作为“龙岗区保障性住房(宝龙工业城地块)工程”的总承包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认“龙岗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项目部”为该公司针对该工程而内设的管理机构以及***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同时达濠公司还提交了《付款委托书》用以证明工程款项系由该公司委托宏豪公司支付的,故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的行为乃是代表达濠公司的职务行为,达濠公司为涉案合同当事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冠威达公司主张***为涉案合同相对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冠威达公司可循法律途径向涉案合同的相对人主张有关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冠威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闵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