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18号
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羊庄镇羊东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东伽河农业光伏开发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东庄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金(特别授权),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光金,主任。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白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东,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启振,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东伽河农业光伏开发服务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