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弘光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滕州市弘光光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山亭区宏民光伏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羊栏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19号
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羊庄镇羊东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宏民光伏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羊栏村。
法定代表人:赵作发,主任。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羊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羊栏村。
法定代表人:赵克喜,主任。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白涛,镇长。
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宏民光伏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羊栏村村民委员会、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滕州市***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