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905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588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