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905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588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