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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979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7号厂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219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友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郑发大厦2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5889U。 法定代表人:刘睿。 被告:郑州市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52522X。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827元,由原告深圳市大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