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601民初12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78722269K,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7层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云南律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该公司的股东兼副总),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反诉原告):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3UU721,住所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丽晶园小区57幢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田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妃(该公司的财务),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晨彩公司”)诉被告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赛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陈键,被告赛威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赵德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7917元,并支付以697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延迟付款违约金;(货款人民币697917元,截止到2019年4月11日的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75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65417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赛威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晨彩公司与赛威公司分别签订两份《供货合同书》约定: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的供货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039900元,合同签订后先支付300000元的订货款;货物运输至安装现场后,支付发货款或到货款989900元,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剩余安装款750000元。如赛威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和期限付款,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支付赛威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支付款项的0.2%,违约责任由赛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在赛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赛威公司仍要求晨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设备并进入指定场所(文山盘龙体育馆)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服务。2018年4月1日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并投入使用,晨彩公司多次要求赛威公司对相关设备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但赛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拖延。截止设备交付使用时,赛威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050000元,经晨彩公司多次催讨,赛威公司后续又陆续支付了300000元,尚欠货款及配件款697917元一直未支付。晨彩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如上所请。
赛威公司辩称,1、晨彩公司主张赛威公司支付货款697917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双方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书》,约定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和服务,该二份合同的总价款为2039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赛威公司已支付货款1350000元。《供货合同》第2.2.3条约定,该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五日内赛威公司应支付安装款750000元。虽然,至晨彩公司起诉之日,赛威公司还有部分货款未支付。但是,未支付的原因是因双方至今未对“文山盘龙体育场室外全彩LED显示屏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晨彩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赛威公司发出过《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该项目的竣工时间发生争议。晨彩公司主张竣工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赛威公司主张竣工时间应以该项目的最后一块显示屏的完成时间(即2018年12月)。赛威公司的主张有赛威公司的总经理朱田溪与晨彩公司的委托代表陈键在微信中的交流予以证实。因赛威公司实际支付货款1250000元。而晨彩公司2019年1月9日通过微信发给赛威公司的结算书,扣除税款后,赛威公司只有621700元未付。2019年2月2日赛威公司又支付了100000元。故即便是要支付货款,赛威公司也只应支付521700元。赛威公司之所以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双方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至今未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因所导致,并非赛威公司不愿意支付剩余货款。故晨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晨彩公司主张赛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存在违约事实为前提条件。晨彩公司已经构成先期违约,赛威公司不存在违约,晨彩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赛威公司之所以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双方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至今未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因所导致,并非赛威公司不愿意支付货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赛威公司支付安装款的时间为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五日内。但该项目双方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故赛威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违约。不应承担晨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晨彩公司主张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赛威公司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我国的立法理念及司法实践,保全不是实现债权的基础和必然。保全费仅为申请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自愿支出的费用。因此,申请人主张保全费于法无据。应由晨彩公司自行负担。律师费产生的原因系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除非司法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产生作出约定。否则,不应在判决中作为当事人对律师费的主张。
赛威公司针对晨彩公司的起诉,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晨彩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金407980元;2、本诉及反诉费由晨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赛威公司与晨彩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书》,约定由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和服务。合同第3.1条约定,赛威公司支付订货款及到货款后,赛威公司承诺在25日内完成整体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并交付使用。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但晨彩公司并未在开工之日起25日内交付赛威公司使用。期间,2018年4月1日,因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庆活动等特殊原因,对文山盘龙体育馆LED电子显示大屏进行试运行,但仅试运行3天就出现故障,因此,此次试运行不代表双方对文山盘龙体育馆LED电子显示大屏进行验收。双方至今未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文山城南体育场电子显示屏的部分设备质量一直存在各种问题,直至2018年12月,晨彩公司才完成最后一块显示屏的更换。一直由晨彩公司对质量不合格的设备进行更换。晨彩公司拖延了工期近8个月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赛威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导致赛威公司不能按期与业主方进行整体的验收。晨彩公司违约的事实,有赛威公司的公司代表陈键与赛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田溪之间的微信记录予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是因晨彩公司先期违约,至今仍未全面、如实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恳请法院依法调查核实,支持赛威公司的反诉请求。
晨彩公司针对赛威公司的反诉辩称,1、晨彩公司认为本案设备于2018年3月31日已经交付使用,所以本案的竣工日期就是2018年3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赛威公司应当于竣工日结束5日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2、根据合同约定赛威公司没有按照期限支付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合同约定赛威公司应当按日支付未付款项0.2%的违约金;3、诉讼保全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赛威公司承担。
晨彩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晨彩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赛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室外全彩LED显示屏项目供货合同书》时间2017年12月27日、《供货合同书》时间2018年1月18日、《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双方分别签订两份《供货合同书》约定: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的供货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039900元,合同签订后先支付300000元的订货款。货物运输至安装现场后,支付发货款或到货款989900元,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剩余安装款750000元。如赛威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和期限付款,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支付晨彩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支付款项的0.2%,违约责任由赛威公司承担。(2)合同签订后,在赛威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赛威公司仍要求晨彩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设备并进入指定场所(文山盘龙体育馆)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服务;
3、《汇款凭证》时间2017年12月27日金额50000元、《汇款凭证》时间2018年1月18日金额250000元、《汇款凭证》时间2018年2月5日金额150000元、《汇款凭证》时间2018年2月23日金额50000元、《汇款凭证》时间2018年3月28日金额100000元,证明截止2018年3月28日,赛威公司依约支付了1050000元货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订货款和到货款须支付1289900元的设备现场安装要求;
4、《设备交付并投入现场图片》地点:文山盘龙体育馆,证明晨彩公司在赛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仍依据赛威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于2018年4月1日前将安装调试完毕的合格设备交付并投入使用;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赛威公司应承担晨彩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6、《设备交付并投入现场图片》,地点文山盘龙体育馆,时间2018年3月27日,证明晨彩公司在赛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物的情况下,仍依据赛威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于2018年3月27日前将已安装调试完毕的合格设备交付并投入使用;
7、《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时间2018年3月31日,证明2018年3月31日,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晨彩公司按约申请赛威公司验收,赛威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赛威公司无故至今不予盖章确认。
经质证,赛威公司对晨彩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第2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也没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该组证据同时证实了赛威莱特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事实;对第4组证据图片无法看清是在哪里照的,是什么时候照的,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第5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第6组证据图片无法看清是在哪里照的,是什么时候照的,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第7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竣工验收报告》没有赛威莱特的签章,在该组证据的第27页当中虽然有赛威莱特公司员工周侣的签字,但是该签字仅能证实周侣经过晨彩公司的培训能够操作该套设备,并不代表该设备合格和经过验收。
本院认为,晨彩公司提交第1、2、3组证据,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能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第4、6、7组证据本院结合认定事实予以部分采信;对第5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赛威公司针对其辩解和反诉,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二份《合同》均在第三条约定晨彩公司承诺在收到赛威公司付款后,25日内完成整体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并交付使用。第4.2约定,晨彩公司应向赛威公司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和所有相关工程技术文档,包括质检报告和合格证等的事实;
3、付款凭证复印件7份,证明赛威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支付了晨彩公司1350000元,其中,在2019年1月9日晨彩公司结算扣减税费后,赛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又支付了100000元。赛威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
4、文山盘龙体育场结算说明、对账单、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晨彩公司与赛威公司协商后,晨彩公司不开具发票,同意扣减税费,扣减后赛威公司应在支付晨彩公司621700元合同价款的事实;
5、《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晨彩公司代表陈键与赛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田溪微信语音交流摘抄一份、晨彩公司工作人员与赛威公司工作人员就合同履行工程微信交流截屏一份,证明(1)晨彩公司至2018年9月11日才向赛威公司提交书面验收报告,报告中晨彩公司认可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在双方着手验收时,又出现晨彩公司安装的显示屏、箱体等不能正常使用,晨彩公司再次进行更换。至2019年1月19日,晨彩公司再次向赛威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因晨彩公司要求竣工日期定为2018年3月31日,赛威公司要求应以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为准。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才未签署验收报告。(2)晨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实际、全面履行合同,晨彩公司构成先期违约及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
6、2019年1月9日下午16:06分微信截屏,证明赛威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结算说明是晨彩公司自己作出的。
经质证,晨彩公司对赛威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的三性均以认可;对第2组证据三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观点;对第3组证据三性没有意见,只是对2018年2月26日汇款金额为100000元的这一笔是赛威莱特公司先转到晨彩公司我公司后,又要求晨彩公司转到文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来文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又于2018年3月28日转到晨彩公司的账户,所以该笔款项的转款时间应为2018年3月28日;对第4组证据中文山盘龙体育馆结算说明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系赛威莱特公司单方制作。对“对账单”、明细表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只是对“对账单”中2019年1月9日中已付款1256000元有异议,其中的6000元我方已经返还给赛威莱特公司了,所以应付款应为797917元;对第5组证据中的第一个验收报告三性不予认可,对第二个《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认可,从内容上可以看出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后来因为赛威莱特公司一直拒绝签收报告,晨彩公司才于2019年1月18日邮寄给赛威公司的。对微信截图语音交流摘抄及微信交流截屏的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因为南大门有一面显示屏靠体育场的位置面罩有一点瑕疵,经晨彩公司多次修理已经修理好,赛威公司要求晨彩公司换屏,晨彩公司也已经换了,但是赛威公司还是不满意,所以才有这些通话及记录;对第6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对赛威公司提交的第1、2、3组证据,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能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赛威公司提交的第4组证据,能与晨彩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赛威公司提交的第4、5、6组证据本院结合认定事实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7日,赛威公司(甲方)与晨彩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的供货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39900元,合同签订后先支付50000元的订货款;货物运输至安装现场后,支付发货款339900元,安装调试完毕五日内支付安装款150000元。2018年1月18日,赛威公司(甲方)与晨彩公司(乙方)又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购买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的供货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先支付250000元的订货款,货物运输至安装现场后,支付发货款650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五日内支付安装款600000元。两份《供货合同书》均约定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以书面形式、短信形式、口头形式、电话形式、邮件形式等方式中任意一种方式,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和所有相关工程技术文档,包括质检报告和合格证等。甲方应在5日内对系统设备进行验收,设备通过验收,证明整个系统及各个设备都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双方签订《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验收单》。如若因为甲方自身的原因不能组织验收,则视为甲方默认项目自动验收合格,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验收款。乙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除本合同第十条的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在货款中扣除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交货设备款项的0.2%。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前述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和期限付款,甲方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延迟支付款项的0.2%。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前述规定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两份《供货合同书》均对质量保证、不可抗力、其他特定条款、合同组成、合同生效及其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赛威公司按照二份《供货合同书》约定,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向晨彩公司支付了订货款50000元、250000元。晨彩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文山市盘龙体育场进行安装,期间,赛威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支付晨彩公司发货款500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赛威公司支付发货款100000元。2018年3月31日,货物安装完工,在设备安装过程中,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补充购买了价值7100元(未支付)的相关配件,另有11280元的设备没有使用。2018年4月1日之后,文山市盘龙体育场举办了文山州建州60周年周庆活动及大型演唱会活动各一次,2018年5月18日之后,晨彩公司多次对其安装的部分显示屏及设备进行了更换及修理。2018年6月14日、2019年2月4日赛威公司分别又向晨彩公司支付发货款200000元、100000元。2019年1月21日,经赛威公司总经理朱田溪与晨彩公司副总经理陈键协商后,晨彩公司向赛威公司邮寄用于验收结算的结算说明、对账单、明细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因晨彩公司财务要求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赛威公司认可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赛威公司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本院认为,赛威公司与晨彩公司之间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赛威公司未支付给晨彩公司的款项金额问题。按照双方约定,二份《供货合同书》的合同总价金额为2039900元,赛威公司共支付货款1350000元,另赛威公司补充购买了价值7100元的相关配件,有11280元的设备没有使用。扣减后,本院予以确认赛威公司未支付晨彩公司的货款和安装款总金额为685720元。
关于赛威公司与晨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按照二份《供货合同书》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在货物运输至安装现场后,赛威公司应向晨彩公司支付发货款989900元,本案中,结合2018年3月31日收货人周安侣的签字及赛威公司自认的于2018年4月1日后盘龙体育场举办活动中对设备进行调试的陈述,可认定货物到达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至2018年3月31日止,赛威公司仅支付晨彩公司发货款600000元,赛威公司未按约支付发货款存在违约行为,针对该部分未支付的发货款赛威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因二份《供货合同书》明确约定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五日内支付的是安装款,晨彩公司主张竣工时间(安装调试完毕)为2018年3月31日,结合2018年5月18日后晨彩公司仍在对案涉LED电子显示屏和设备进行更换显示屏、修理等事实,以及双方2019年1月份才开始结算,且晨彩公司提出该时间为财务要求的时间等情况,晨彩公司主张的竣工时间本院不予认可。庭审中,赛威公司明确整体设备能正常使用的时间(正常验收合格)为2018年12月24日,结合赛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认定2018年12月24日赛威公司购买的案涉LED电子显示屏和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验收合格的条件,赛威公司支付安装款的条件已成就。结合上一个问题所述,晨彩公司要求赛威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79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赛威公司向晨彩公司支付发货款和安装款共计685720元。关于赛威公司反诉主张晨彩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在本案涉及的二份《供货合同书》中约定赛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后,晨彩公司承诺在25日内完成整体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同时又约定货物安装调试后,支付安装款。该约定属双方对设备安装调试的期限约定不明,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货物安装完后赛威公司可随时要求晨彩公司进行调试,经赛威公司多次催促后,晨彩公司最终于2018年12月24日按赛威公司的要求完成了所有设备调试工作,但因其提供的货物需更换、修理等问题导致设备调试及验收时间不断增长,与赛威公司签约时对时间性要求的初衷相违背,实际造成设备调试及验收时间延迟,晨彩公司也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经本院释明后,晨彩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本院对赛威公司起诉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赛威公司不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要求对晨彩公司起诉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晨彩公司主张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款项6979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设备调试完毕之日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系晨彩公司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但因本院确定的未支付款项金额为685720元,具备付款条件之日为2018年12月24日,故晨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应为以685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结合本案实情,考虑二份《供货合同书》履行情况、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将赛威公司反诉的违约金数额调整为与晨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相同,双方各自承担的违约金互相抵消,对于双方主张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晨彩公司主张由赛威公司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在二份《供货合同书》中进行过约定,且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款和安装款合计685720元;
二、驳回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昆明晨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7元,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18元;反诉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文山赛威莱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春园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