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民初字第2089号
原告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时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静梅,江苏展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富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郁春锋,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锋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云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静梅,被告亚锋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联公司诉称,200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厂房,总投资688万,183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工程进行监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监理费。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讨函,被告回复确认拖欠监理费183700万元及滞纳金76880元,并承诺还款。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3700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76880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4年6月底,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表示从2014年7月1日起以260580元(183700+76880)为基数按照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被告亚锋公司辩称,该事情原告公司是有责任的,原告没有按照监理合同的支付条款履行。被告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郁春锋是在2011年6月份开始接手该公司,原告应当在我父亲(亚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世之前和其讲清楚,故原告也有责任。被告没有付清工程监理费也是有可能性的,但是具体有无支付,金额其不知情。我方不认可原告提出的利息和违约金,因为之前原告没有书面提出过。催款函上的盖章只能代表公司股东郁晓明的意思,他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郁春锋的同意,至于郁晓明私盖公章的事情,被告公司会追究郁晓明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原告三联公司与被告亚锋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被告亚锋公司委托原告三联公司对被告公司的厂房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完成。按暂估价688万元执行苏价房地字(2007)161号文规定计算监理收费总额183700元,最终收费总额按工程结算价调整。支付方式:工程开工后一周内支付30%,基础验收后一周内支付20%,主体验收后一周内支付20%,工程竣工后半年内结清余额。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至2009年9月9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2014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催款函,载明“我司与贵司于2008年5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但贵司至今尚拖欠我司全部监理费用260580元未付(含合同总监理费183700元加上2009年至2014年6月份的利息,年利率6%,计年利息为76880元,特致函提醒。请贵司核实以上欠费金额,回复确认,并安排尽快付款)”。被告亚锋公司在该催款函签字“情况属实,我方将尽快支付,2014年6月28日。”被告并加盖公章。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该,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监理行为。原告在为被告的施工工程监理完成后,向被告公司书面申请支付用及利息,被告公司在原告的催款函上签字表示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说明被告已认可上述260580元债务,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支付义务。被告辩称未征得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系股东私自加盖,因被告的公章掌管系其公司内部事宜,不影响被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此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监理费,理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监理费183700元为基数计算。依照《》第、第、第一百零八第,《》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监理费183700元及利息76880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8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亚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
审判员 朱 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