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452号
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单位的保全申请和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03月23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北支行账户尾号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银行存款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