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4851号

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开发区站街镇铝精深加工园区11号路一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J36E4L。

法定代表人:石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靖,贵州盛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拌匀去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刘昭义。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82849.8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8284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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