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J36E4L,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开发区站街镇铝精深加工园区11号路一标段。
法定代表人:石琴,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梅、李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15051946349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省地质科技园2栋3楼。
法定代表人:阮云龙,职务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02774.64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姜毓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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