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056-1号
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开发区站街镇铝精深加工园区11号路一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MA6DJ36E4L。
法定代表人:石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靖,贵州盛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82157,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务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MB0X7806XT。
法定代表人:张贵,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务川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原告预交),保全费947元,由原告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林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