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淦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12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案外人):***,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舒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国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文
审判员***
审判员丰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严洁
书记员肖华
书记员何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