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85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人,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7079710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劳务报酬25000元全部结清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